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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权贸易需要清晰界定产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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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4-8-23 8:39:5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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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晓春 随着影视剧市场的快速拓展,影视剧的版权贸易也是风生水起、蓬勃发展。从版权的转让到许可,从出版发行权、电视播放权到网络播放权,从版权价值评估到版权交易市场建设,从版权作价入股到质押融资,围绕版权贸易,产生了系统而复杂的一整套生态产业链条。而产权经济学理论所强调的,产权界定对于节省交易成本和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石性作用,在版权贸易中也同样适用。权属界定不清,或者清晰辨识权属界定的成本过高,都会给版权贸易带来各种困扰。 近日,媒体报道的韩剧《来自星星的你》播放权“一女二嫁”的消息,也反映了版权贸易中的一种困境。这一热播韩剧在国内几乎人尽皆知,其电视独播权的价格自然也是不菲。不过,北京幸福影视有限公司早在《来自星星的你》剧本大纲刚出的时候,便已购下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独播权。但是该剧热播之后,版权方韩国HB娱乐公司又将电视独播权授予华娱卫视,并单方向幸福影视提出解约。华娱卫视已经从7月28日开始,周一至周五晚每天两集进行“首播”。大为不满的幸福影视将韩国HB公司告上法庭,讨要公道。 从这则新闻中,大致可以看出各方的心理活动。从幸福影视的角度来说,的确是早早捡了个“漏”,在电视剧尚未成型的时候购买独播权,有点风险投资的意思。从韩国HB公司的举动来看,后悔之意溢于言表,早知“星星”如此火爆,独播权是断然不会早早低价卖出的。而华娱卫视应当是以高出幸福影视许多的价格购得电视独播权,虽然已经率先播放,但是不管华娱事先知晓与否,幸福影视在先取得的独播权,还是可能对华娱卫视造成一定风险,毕竟它得到的并非一份无瑕疵的独家播放权。 这种情况,有点类似于房屋买卖中的“一房二卖”,房主与买家一签订买卖协议,但过户之前,房价突然高涨,房主为了利益,将房子以高价卖与买家二。不过,在房屋交易中,因为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和等级制度,解决纠纷的方法比较简单:办理过户手续者,得房屋产权,未过户买家的损失由房东另行补偿。这就是物权法中最重要基石之一:物权公示制度。通过不动产的登记制度,公众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就确定产权的归属,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易。 但是,这一公示制度在同样活跃的版权贸易中却并不完善。对于购买独播权的华娱卫视而言,它如何能够得知自己是在与真正的权利人进行交易,并且购得的独播权并无瑕疵呢?如若不能确定,那么会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人找上门来,或者有在先的独播权人站出来主张权利呢?由于没有如同房屋登记那样完善权威的版权登记系统,市场主体在进行版权贸易时,常常会面临确定产权归属的难题,这就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,减损了交易安全的稳定性。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,例如,早在2010年,搜狐视频由于播放电影《周恩来万隆之行》被判侵权,但是实际上搜狐是从一家名叫“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”的公司取得授权,法院却认定,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应当属于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。由于版权的转让和许可往往通过私下协议完成,并未经过登记,作为局外人,想要参与版权贸易,就常常会出现无法找到真实版权人和无法确定版权真实状况的难题,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。 这一局面的解决之道,还是要建立一个完善、透明、权威的版权登记系统。尽管作品受版权保护不应当以登记为要件,这已是著作权法的既定原则,但是,这并不应妨碍政府或者市场主体去努力建设一个界定版权、清楚反映版权许可状况的注册登记系统。在版权贸易中,版权越来越成为有价值的商品,其转让、许可、质押、衍生价值的开发,都需要市场主体能够清晰地了解权利状况。目前的著作权登记系统固然是一个好的基础,但是,如果能够通过立法、政策乃至行业标准,赋予其更强的效力,更好地激励版权人进行版权状态登记,则必能够为版权贸易扫清制度成本方面的障碍,促进其长远发展。例如,美国著作权法规定,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,在判断侵权损害赔偿的时候,才可以主张法定赔偿等诉求,就是可资借鉴的他山之石。 (作者单位: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)
来源:中国贸易新闻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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